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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的清算和交收(即结算)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知识点二十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
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
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
知识点二十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1.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
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市场,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
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
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4.为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搭建了平台,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
设向国际化靠拢提供了契机。
知识点二十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7.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知识点二十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
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